第一條 為增強勞動保障監察的針對性和效率,實行企業分類監管,督促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是根據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對企業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根據事實,遵循依法、公正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評價。 第五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主要依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監察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取得的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記錄進行。 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注意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進行評價: (一)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七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劃分為A、B、C三級: (一)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評為A級。 (二)企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但不屬于C級所列情形的,評為B級。 (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C級。 1.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 5.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 作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適當方式將評價結果告知企業。 第九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應歸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對于被評為A級的企業,適當減少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頻次。 對于被評為B級的企業,適當增加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頻次。 對于被評為C級的企業,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強化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 第十一條 對于被評為C級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確定后,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降級的,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重新評價,及時調整其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工商、金融、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對企業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整合信息資源,提高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對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對象開展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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