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
(2024年7月)
為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證產品質量,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及安全可靠供電,依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關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問題、履約不誠信等問題的供應商進行了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附件1所示。
新修訂的《辦法》于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對于在2023年11月10日及以前處理的供應商不良行為,按照2020版《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說明:供應商整改完畢后,向提出不良行為處理的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在處理期滿后解除。
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6.對于誠信、行賄等問題,供應商應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請相關供應商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并積極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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