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纜人深惡痛絕的“最低價中標”,要徹底被取消了!財政部醞釀新舉措,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最新通告《財政部醞釀遏制低價惡性競爭新舉措》。
根據《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938號建議的答復》,有全國人大代表在兩會期間提出了《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對此,財政部答復稱,目前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著力解決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初步考慮擬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其中最受各方關注的是對相關制度辦法的修改。
財政部稱,將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也就說,在政府采購的招標法規中,“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將被徹底取消了!
雖然目前這項改革還未落地,但財政部已經明確表示,在招標制度辦法改革中要落實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取消“低價中標”規定,意味著最低價中標被徹底取消只是時間問題。
財政部此舉早有跡象。近年來,財政部和發改委按照職責分工,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制度,著力提高招標采購質量,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主要進行了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辦法,遏制低價惡性競爭現象。
針對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中的低價惡性競爭現象,財政部修訂完善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了最低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明確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且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針對工程招投標的低價惡性競爭問題,發改委正牽頭修訂招標投標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用范圍;同時,要求評標委員會對疑似低于成本價投標情況進行核實、強化標后合同履行監管、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制度建設等方面,遏制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在實踐中被濫用和誤用。
《招標投標法》現行條例第五十五條“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在最新發布的《招標投標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為”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
意思是說:
1、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2、甲方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標。
二是強化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著力提高采購質量。
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的指導意見》,明確采購人是需求和履約驗收的第一責任人,要求采購需求的制定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履約驗收時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
三是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倒逼供應商誠信履約。
財政部制定印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同時,與多部門簽訂聯合懲戒備忘錄依法進行聯合懲戒,對包括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在內的多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依法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最低價中標”在電線電纜招投標中屢見不鮮,去年的奧凱電纜事件,將其暴露無遺,引發人民日報一個月內兩批“低價中標”。“最低價中標”原則一天不變,行業就很難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說什么中國品牌!
最低價中標危害大
容易導致優汰劣勝,埋下安全隱患,影響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最低價中標”助長以次充好,導致產品質量下降,優汰劣勝。
——“最低價中標”極易引發偷工減料,甚至埋下安全隱患。
——“最低價中標”影響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為何在實際操作中,價格往往成為評標的唯一要素?
——擔心“說不清”“犯錯誤”,規避“履職風險”,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
向于“最低價中標”的重要原因。
——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價中標”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標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于價格。
財政部此次明確,將修改政府采購相關的招標制度辦法,徹底取消“最低價中標”規定,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徹底打擊,“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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