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管理和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并提出符合標準的鑒定場所和設施;
2、受理職業技能鑒定的申請,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經上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準后,簽發準考證;
3、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4、協調鑒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5、匯總鑒定成績,并報送鑒定中心;
6、協助鑒定中心辦理證書手續,并負責向鑒定合格者發放證書;
7、按鑒定中心要求提供鑒定報告,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
8、負責鑒定的咨詢服務和相關信息統計;
9、不斷完善鑒定條件,自覺接受人社部門和職業鑒定中心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