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推動行業及相關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規定,加強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簡稱“商會”)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由安徽省電線電纜產業領域相關企業、高等院所等各專業人士、專家等相關單位廣泛參與,由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根據本辦法組織制修訂并審查、發布,供團體成員或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制定團體標準,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協調推進的原則,積極、廣泛吸納行業內企業和其他相關組織積極參與。
第四條 鼓勵采用轉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五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由社會團體組織制定、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構成。格式如下:
   T/AHDD XXXX - XXXX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七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實施、復審等階段。
第八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由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或會員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填寫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見附件)。
第九條 團體標準立項申請相關材料,一般包括:
1、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或必要性;
2、標準主要技術要素及使用范圍說明。
第十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組織對該項目進行論證,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通知該項目提出者不予立項。
第十一條 經商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由商會公開征集項目承擔參與單位,原則上由立項申請單位承擔,職責包括征集參與單位、組建起草組、確定主要起草人等。標準制定工作小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并需報商會批準。
第十二條 標準制定工作小組按照國家標準化的各項規定以及企業生產、銷售等實際情況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報商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秘書處將標準征求意見稿發給商會團體會員以及我省電線電纜等相關企業代表及專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三十日,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對征求反饋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逐條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經標準起草小組集體討論、確定,提出標準審查稿和標準審查組建議名單,一并報商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商會組織專家審查組進行標準審定,一般采用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標準中的原則性、政策性問題和重大技術性問題,以及所有的分歧,都應在會上通過討論、協商取得一致。參與審定的審查人員不得少于5人的單數,獲得3/4以上的贊成票為通過。標準起草人員不應參與表決。
第十六條 商會對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進行批準、發放標準編號,并由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發布。
第三章 團體標準實施
第十七條 商會團體標準實施后,會員單位應采用相應的商會團體標準。其他非會員單位采用本商會團體標準的應得到商會的書面授權,方可作為該企業產品的執行標準。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商會進行反饋。
第十九條 商會根據相關領域的實際發展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團體標準技術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向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提交復審結論單。
第二十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不需要修改的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代號;
2、需要修改的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修訂的商會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代號改為修訂后發布的年代號;
3、已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使用于其他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二十一條 復審的結果,由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附則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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