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闡明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明確黨的紀律建設的概念、主體、原則和內容,形成了黨的紀律建設豐富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實踐成果。
一是在內容上,引入“黨的規矩”概念。黨的規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規則。2012年12月4日,黨中央出臺八項規定。2013年7月1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九月會議舊址主持召開縣鄉村干部、老黨員和群眾代表座談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規矩、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動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規矩;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規矩。黨的規矩包括黨章這個總規矩、黨的紀律的剛性約束、國家法律的硬規矩、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比如:黨內不許搞團團伙伙,黨內不允許不負責任地傳播消息、發表議論,干部脫崗離崗需要向組織匯報,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要向組織報告等等,都屬于黨的規矩。
二是在理念上,科學闡釋紀法關系。黨的十八大前,紀律處分中存在“以紀代刑”或“帶著黨籍蹲監獄”的現象,紀律處分條例許多規定與法律條文重復,導致出現了“違紀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現象。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就是要防止黨員干部走向兩個極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于‘破紀’。只有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才能克服‘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不正常狀況,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所謂紀嚴于法,體現在標準和措施上;所謂紀在法前,體現為把紀律處分挺在追究法律責任前面;所謂紀法分開,體現為紀法雙守與紀法雙施;所謂紀法貫通,體現為紀律審查與監察調查相貫通。
三是在體系上,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廢、改、立”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就是要立明規則、破潛規則,形成弘揚正氣的大氣候。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形成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類名稱。立足“廢、改、立”并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形成“1+4”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截至2023年6月底,現行有效黨內法規3802部,中央黨內法規227部,部委黨內法規190部,地方黨內法規3385部。
四是在重心上,以政治紀律嚴起來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2015年10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際上你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因此,講政治、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作為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最高政治紀律,《條例》對“兩個維護”作出新表述:“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五是在尺度上,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條例》規定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在“四種形態”中,屬于黨員在作風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反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不給予黨紀處分。比如,《條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了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條例》附則第一百五十八條針對新舊條例適用突出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六是在主體上,進一步明確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賦予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2018年中辦印發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2022年9月,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除本規定和有關黨內法規另有規定外,給予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可以由同級紀委審查批準;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須經同級紀委審查同意后報請這一級黨委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