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英文譯名:Anhui Provincial Electric Wire&Cabl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AEWCCC,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是由從事電線電纜制造、上下游企業、貿易、大專院校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安徽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把班子建設好、團結教育好、服務發展好、自律規范好;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奉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面打造企業誠實守信、和諧包容、團結互助、敢為人先的品質形象,為安徽省電線電纜行業的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首屆會長和監事會主席聘請為本屆商會名譽會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路與南二環交口合肥加僑國際廣場B座1001、1006室。
本會的網址:http:www.www.0763fcw.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技能、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省外、國外社團、企業間的交往,促進會員省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到國外進行走訪、考察,學習國外先進經營管理理念,捕捉商機,進一步拓展國內外市場;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政府調研活動,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建立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對話的橋梁,爭取政府政策支持;協調各方關系,妥善處理各種矛盾;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電線電纜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創名牌推薦、市場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電線電纜、傳輸線纜、大專院校、上下游企業、貿易、及電纜相關產業的企業或組織。在行業內或當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法人的身份證及簡歷;
2、會員登記表;
3、企業簡介、營業執照;
4、企業logo;
(四)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在本會開展行業評優、推薦名牌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融資業務、提供信息、標準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完成本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七)會員企業要簽訂《安徽省電線電纜行業規約》,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促進電線電纜產業做大做強。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會員資格;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法人嚴重失信、產品出現重大問題或屢教不改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秘書長、常務理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顧問等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舉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會員由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二)會員大會換屆改選時,成立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協商后提出下屆會員名單,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舉手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舉手表決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舉手通過。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1/3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六)熱愛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協商業務主管單位共同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集,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包括換屆會議的時間、地點,負責人、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選人以及會議的主要議題等內容,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 理事單位選派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有權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有權得到本會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九)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會主席、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顧問等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管理制度等;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人事管理制度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舉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換屆時,負責人改選的比例不得低于負責人總數的30%。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舉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舉手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秘書長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采取舉手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和秘書長的調整;(二)商會名稱和會費的更改;(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五)制定本會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舉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經會長或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熱愛社會公益事業;
(七)有較強的組織領導決策和協調能力;
(八)熱心商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九)除老負責人外,新加入的負責人企業年產值要達2億元以上。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主要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舉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舉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經協商,會長授權商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以上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審批財務報銷工作。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委托執行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十)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舉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舉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截留會費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截留捐贈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八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舉手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9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舉手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